電液伺服電子萬能試驗機通用技術標準
外觀
6.1.1試驗機應有銘牌,銘牌上應有:名稱、型號、規格、準確度等級、制造廠名、CMC 標志、出廠編號及日期。
6.1.2 試驗機應安裝在穩固的基礎上,其安裝水平度不應超過 0.2/1000。試驗機周圍應留有不小于 0.7m 的空間,其工作環境應清潔,周圍無震動、無腐蝕性介質和無較強電磁場干擾,電源電壓的變化在額定電壓的±10%以內。
6.1.3 試驗機各種開關﹑按扭應操作靈活可靠,各部分的連接應牢固﹑可靠﹑無松動,數字顯示清晰﹑無誤。
6.2 加力系統
6.2.1 一般要求
6.2.1.1 試驗機機架應具有足夠的剛性和試驗空間,以便于裝卸試樣、試樣夾具、標準測力儀以及其他輔助裝置。
6.2.2.2 試驗機施加和卸除試驗力的過程中應平穩,無沖擊和振動現象。
6.2.2 液壓系統和裝置
6.2.2.1 液壓系統的活塞、油缸、閥門等零件的工作表面不得有裂紋和劃傷。
6.2.2.2 液壓傳動部分在工作速度范圍內不應發生超過規定范圍的振動、沖擊和停滯現象。
6.2.2.3 液壓系統應有排氣裝置和可靠的密封,且不應有漏油現象。
6.2.3 拉伸試驗夾持裝置
6.2.3.1 在加力的過程中,拉伸試驗夾持裝置在任意位置上,其上下夾頭和試樣鉗口的中心線應與試驗機的加力軸線同軸。
6.2.3.2 夾頭應夾持可靠,在夾持部分的全長度內應均勻地夾緊試樣,試驗過程中試樣在鉗口內不應產生相對滑移。
6.2.3.3 夾頭在卸除試驗力或試樣拉斷后,鉗口各部位無損傷。
6.2.3.4 鉗口應具有互換性。
6.2.4 電液伺服電子萬能試驗機壓縮試驗裝置
6.2.4.1 上、下壓板中心線應與機架中心線重合。
6.2.4.2 壓板的工作面上應清晰地刻有試樣定位用的不同直徑的同心圓或互成90?的刻線,刻線的最小深度和寬度以易于觀察,并不影響試驗結果為準。
6.2.4.3 壓板的工作表面應光滑、平整。
6.2.4.4 壓板的球面支承應配合良好,活動自如。
6.2.5 彎曲試驗裝置
6.2.5.1 彎曲壓頭與兩個彎曲支座應平行。
6.2.5.2 兩個彎曲支座的高度應一致。
6.2.5.3 彎曲試驗裝置上的標尺零線應于施加力的中心線重合。
6.3 測力系統
6.3.1 一般要求
6.3.1.1 在施加和卸除力的過程中,隨著力的增加和減少,力的示值應連續穩定變化,無停滯和跳動現象。
6.3.1.2 測力系統通過計算機的顯示器或數字式指示裝置(或記錄裝置)應能實時、連續、準確地指示施加到試樣上的試驗力值。
6.3.1.3 試驗機應能記錄和存儲試驗過程中的數據或最大力值。
6.3.1.4 試驗機測力系統應具有調零和(或)清零的功能,當卸除力并在所指示的最大試驗力消失后,力的示值應回零位,其零點相對誤差 f0 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6.3.1.5 若力測量裝置分檔,則力的測量放大器衰減倍數應從 1、2、5、10、20數系中選取,不得少于四檔;若力測量裝置沒有分檔,則測量范圍至少相當于四檔。
6.3.2 力指示裝置
6.3.2.1電液伺服電子萬能試驗機 測力系統的計算機顯示器或數字式指示裝置應以力的單位直接顯示力值。顯示的數據和(或)圖形應清晰、完整、易于讀取,并應能顯示各示值范圍的零點和最大值以及力的方向(例如:“+” 或“-”)。
6.3.2.2 力指示裝置分辨力的確定方法:當試驗機的電動機、驅動機構和控制系統均啟動,在零試驗力的情況下,若數字示值的變動不大于一個增量,則分辨力 r 為數字示值的一個增量;若數字示值的變動大于一個增量,則分辨力 r 為變動范圍的一半加上一個增量。
6.3.2.3 力指示裝置的分辨力應以力的單位(例如:N、kN)表示。
6.3.3 測力系統的鑒別力閾不應大于 0.25%FL。
6.4 變形測量系統
6.4.1 引伸計應有調零和(或)清零的功能,變形測量過程中應能連續準確地指示出試樣的變形量。
6.4.2 如果變形放大器分檔,其衰減倍數應從 1、2、5、10 數系中選取,不得少于四檔;若變形測量裝置沒有分檔,則測量范圍至少相當于四檔。
6.5 控制系統
6.5.1 控制系統應具有應位移、力(力)控制和應變(變形)控制三種閉環控制方式,在不同控制方式轉換過程中,試驗機運行應平穩,無影響試驗結果的振動和過沖。6.5.2 試驗機的控制軟件除能實現試驗機的全部功能以外,還應具有供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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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計算機數據采集系統
在電液伺服電子萬能試驗機硬件更新設計或軟件升級后均應按照 JJF1103-2003《萬能試驗機計算機數據采集系統評定》對計算機數據采集系統進行評定并出具評定報告。
6.7 安全保護裝置
6.7.1 試驗機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當施加的試驗力超過每級最大試驗力的
2%~5%時,安全裝置應立即動作,自動停機,停止施加試驗力。
6.7.2 移動夾頭到達極限位置時,限位裝置應立即動作,使其停止移動。
6.7.3 當試樣斷裂后,試驗機應能自動停機并卸載。
6.8 噪聲
試驗機工作時聲音應正常,噪聲聲級應符合以下規定:
試驗機最大容量≤1000kN:不應大于 75dB(A);
試驗機最大容量>1000kN:不應大于 80dB(A)。